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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7-09
大学补修重修的条件通常包括:
1. 补考不及格或者补考缺考者;
2. 缓考不及格者;
3. 旷考或者考试违纪、作弊者;
4. 一学期内缺课或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应修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5. 正常考试成绩及格但学生不满意者;
6. 因学籍异动需要补修者,例如转学、转专业或年级异动等原因;
7. 其他必须重修的情形。
重修的要求可能包括:
每学期每位学生重(补)修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3门;
通常只允许在本专业内申请重修,特殊情况跨专业选课时,新修课程的学分应不低于原课程学分,并且需要专业负责人确认课程的可替换性;
公共选修课一般不安排重修,不及格的学生可另选课程修满相应学分;
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2次;
学生申请重修的课程必须是本学期开设的课程,且课程学分、教学要求必须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相一致;
学生申请重修的课程总学分数与本学期在修课程总学分数之和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如34学分。
请注意,这些条件可能因学校或专业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直接咨询所在学校或学院的教学办公室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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