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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6-21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是负责管理和授予学位的机构,其组成和职责如下:
由17-21名专家组成,包括校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教务处处长、二级学院院长和教授。
设有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
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
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研究和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变更事宜。
研究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重大问题。
审核新增学位授予专业。
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这些职责确保学位授予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维护学术标准,并促进学位获得者达到既定的学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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