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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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6-29
大学退学的规矩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连续两个学期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1.5,且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一定学分。
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20学分(不包括重新学习及格的课程)。
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
在校学习年限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含休学)。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休学期满后,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六十学时者。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学校规定的其他不能完成学业的情况。
学生提出退学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由招生就业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退学手续包括办理离校手续、退还学费和书本费等。
退学的学生应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离校的学生,校方将不出具任何证明。
请注意,不同学校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了解某个特定学校的详细退学规矩,建议直接咨询该校的教务处或学生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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