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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7-08
刑法学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解释如下: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根据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使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作为犯罪主体,在明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主观方面的过错和客观方面的违法特征。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也称排除危害性行为或阻却违法性行为,某一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质上没有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形。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减少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这些名词解释涵盖了刑法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有助于理解刑法的基本框架和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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