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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01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命名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政策:
名实相符、准确规范 :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
一校一名制 :高等学校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确保每个学校名称的唯一性。
命名要素 :高等学校名称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因素确定。
地域字段规范 :
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学科或行业字段规范 :
不得冠以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
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
英文译名规范 :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禁止使用特定字样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个人姓名命名限制 :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
其他规定 :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高校命名的规范性和一致性,避免名称的混乱和误导,同时体现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教育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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