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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9-05
1、考生按照转出地要求,先申请办理转出手续,再按转入地要求办理转入手续。
2、考生的基本情况信息、考试信息、奖惩记录等考籍档案,由转出地遵循规定标准,生成符合全国“转考平台”要求的电子档案。省际考试机构通过全国“转考平台”进行电子档案数据的递送和接收。
3、省际考试机构依据全国“转考平台”的数据交换结果,分别对转出考生的在籍档案进行更新和状态变更,转考完成。
1、考生须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省外转入地准考证到各市考试机构申请办理,并对转出的电子档案进行现场确认和签字。同一考生一次只能转出到一个外省。考生提供的省外转入地准考证号必须真实有效,且省外转入地准考证号对应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数据必须与我省数据库中一致,否则将会被转入地拒绝接收,转出失败。考生须到信息错误的省份修改信息后,重新办理转出。
2、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3、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免考课程和毕业论文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无对应理论课程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已转入我省的成绩,不得转出。
4、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5、考生在我省2003年以前取得的考试成绩,属于国家代码统一前的历史成绩,只在本省毕业使用,不予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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