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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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5-11-14
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机构,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学校的权利:
学校有权根据章程确立的办学目的、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的管理规章,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依照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集体备课,对学生的考试、考核和教学评比等。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招生政策,自主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学校有权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行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并根据学生的表现给予奖励或处分。
学校有权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校有权聘请合格的教师和其他职工,并根据其表现给予奖励或处分。
学校有权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维护教育教学活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学校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学校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依法办学。
学校必须保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标准,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有责任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在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这些权益时,积极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学校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学校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必须依法接受政府、家长、社会等各方面的监督,确保教育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建议:
学校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充分履行其义务,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依法接受监督。通过这些措施,学校可以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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