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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3-19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两者必须为同一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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