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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04
2014年10月以后,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不符合上述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补记职业年金。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补记职业年金后,有关人员不再按《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2001〕55号)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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