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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19
2007年12月20日财政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此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合作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包括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附属明细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财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理事会也可以授权经理直接负责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即由经理直接领导和组织财会人员完成财务会计报告。 合作社实行财务会计报告公示制度。为了保护成员、债权人、交易关系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这是合作社理事会的重要职责。 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和批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没有设立执行监事和监事会的合作社,可以从其章程规定,也可以由成员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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