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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23
可以补办,《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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