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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小学餐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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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25

一、根据杭政函〔2006〕11号及杭教计〔2008〕2号、杭财教〔2008〕16号、杭价费〔2008〕9号文件规定,全市实行城乡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二、根据杭教计〔2010〕4号、杭价费〔2010〕49号、杭财综〔2010〕130号文件规定,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根据浙财综〔2017〕19号文件规定,取消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住宿费。

三、根据杭价费〔2011〕181号文件规定,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学校除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和补办证、卡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

四、根据杭教计〔2009〕55号 、杭财教〔2009〕794号文件,《浙江省救助条例》规定, 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对象、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对象以及残疾学生资助爱心营养餐,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残疾学生免收生活护理费。

五、根据浙政发〔2016〕16号、浙财科教〔2019〕64号文件规定,对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对象、烈士子女、五保供养对象以及残疾学生补助生活费,标准为: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减半发放。

六、学校若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过标准收费,家长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教育、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反映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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