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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27
外经证没有取消,只是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0月30日发布的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0月30日起,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外经证取消后,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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