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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关于做担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有以下相关的条款: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 法人的分支、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法人的分支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或者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或者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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