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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27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已经抵扣了理论上是不允许作废的;2.按国税总局规定程序,销货方只有收集齐发 票所有联次后才能作废。
如未收集齐发 票联次而直接作废,属于未按规定作废,主管国税局会对其进行处罚。
3. 但现实情况是,由于种种原因,销货方在未收集齐发票所有联次的情况下仍然执行了作废操作,本月购方被动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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