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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28
流动人口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且当前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为同一用人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需提供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2.宁波市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及《基本情况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中心〔室〕出具并加盖查询专用章),以及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文件; 3.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转包(租赁)合同(两亩以上)或林权转让合同、或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或海域使用权证(以上合同、证件须实际承包或持证满一年及以上)证明文件。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在本区所居住的房屋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居住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的居住房屋的,提供房产(不动产权)证及户口本、或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居住于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自建房屋的,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居住证明文件及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居住于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自购居住房屋的,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居住证明文件及房产(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居住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租赁房屋的,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居住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租赁房屋的,提供房产(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已申领房产证的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以上租赁房屋须符合《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三)连续就读。是指申请人在宁波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满1年及以上。 未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宁波市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其法定监护人已在宁波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户口本或其他法定监护证明文件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对投资创业、引进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者和居住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可不受以上申领条件限制。具体实施根据《宁波市人才分类认定操作细则》(甬人社发〔2015〕172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推进人才优先开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145号)文件精神,镇海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认定,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负责申领审批。 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居住地应当按规定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二)居住地或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持证人提供下列便利: 1.办理出入境证件; 2.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三)积分制供给优质、有限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对受公共服务资源供给能力限制,或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具有激励性质的,实行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供给政策。根据公共服务的提供实际,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凭积分申请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对城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实行积分落户。 积分量化的主要指标包括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事项,具体设置分为计分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冻结)项目。 利用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综合服务平台,为相关单位实行积分制服务管理和申请人查询积分分值、审核结果等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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