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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30
伤残军人持当地县级以上公立的有关病厉或医疗诊断证明,到当地县级民政局优抚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县级民政在接到申请后,组织由省民政厅认定的残疾军人医疗专家小组对其的残疾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最后将结果经县、市民政上报省厅优抚局审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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