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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5-01
人防防护工程师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包括综合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专业科目考试分为一级执业考试和二级执业考试。第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防护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二)取得防护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3年(截止至报名当月底);(三)取得防护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截止至报名当月底);(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截止至报名当月底),经过防护工程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第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防护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1年(截止至报名当月底);(二)取得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3年(截止至报名当月底),经过防护工程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第三条 考试由本人直接向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报名。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第四条 考试实行全国集中统一考试,综合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原则上每年均举办两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可增加考试批次。第五条 通过综合科目考试的,需在自综合科目考试之日起三年内通过专业科目考试。三年内没有通过专业科目考试的,需重新参加综合科目考试。第六条 自考试之日起30 日内,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公布考试成绩。第七条 考试合格者,由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发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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