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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村医补助还需要有何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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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5-02

1、将乡村医生纳入养老保障体系。

国家卫健委积极指导地方结合实际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要求各地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2、3种渠道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偿一是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和绩效考核情况予以补助,随着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逐年提高,乡村医生相应补助也随之提高。二是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一般诊疗费的方式进行补偿,多数地区一般诊疗费标准为5元。天津、湖南、内蒙古等地将一般诊疗费标准提高至8—10元。三是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中央财政从2011年起,按照农村人口每人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除上述3种补偿渠道外,一些地方还设立乡村医生岗位补助,进一步提高收入待遇。重庆、贵州、云南按乡村医生每人每年3600—48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助,福建、江西按每人每年1200—230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甘肃对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再补助1200元。

3、将考评合格乡村医生纳入编制。《实施意见》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内蒙古、重庆、甘肃对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通过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将其录用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广东、宁夏、新疆等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的前提下,由乡镇卫生院聘用乡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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