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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5-07
根据农业部令第18号:《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第二款:(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第四款:(四)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你的执业兽医证两年不用,可以按这两款吊销你的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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