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教育
大家一起学习
更新时间: 2026-05-09
《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例》于2003年3月1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共计9条。
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充分肯定和表彰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作出的杰出贡献,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或者工作岗位职责中,表现出卓越成绩或者作出显著贡献的,可以给予表扬、嘉奖或者奖励。第三条,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或者工作岗位职责中,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可以给予表扬:(一)顺利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达到预期目标的;(二)在重大情况下克服困难,有效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的。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或者工作岗位职责中,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可以给予嘉奖:(一)在保密工作、侦查、技术侦察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安全保卫、警卫执勤、押运等方面表现优秀的;(三)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革命传统教育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第五条,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或者工作岗位职责中,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一)在重大敌情事项中表现出特殊勇气和英雄气概的;(二)在重大案件侦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安全保卫、警卫执勤、押运等方面表现出特殊功绩的;(四)在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技术、装备、工作方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的表扬、嘉奖和奖励应当及时、公开、公正、严格。第七条,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的表扬、嘉奖和奖励,应当精神上和物质上予以奖励,其中物质奖励应当与表彰、嘉奖、奖励程度相当。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的表扬、嘉奖和奖励,应当根据表现和贡献的大小和作用的重要性,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的表彰、嘉奖和奖励,应当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宣传报道,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干部和群众向先进典型学习。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热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