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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5-09
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55号部长令)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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