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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5-11
第一条成立省级体育社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有能够体现公平、民主、自主、自治,代表本社团成员共同意愿的章程,且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社会组织。
其宗旨必须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和省的体育方针、政策。(三)名称具有“广东省”、“广东”字样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四)发起人、发起单位数量为8个以上(含8个),在本行业(项目)范围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且分布具有一定的地域广泛性。(五)由首届主要发起人、发起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担任社团的首届负责人:奥运项目的社团法人代表、秘书长由体育行业专业水平强、影响力高、有威望的人员担任: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作为发起人,也不成为会员。(六)不与已成立的省级体育社团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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