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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5-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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