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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5-15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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