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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6-05
第二章免考实施程序第五条 考生不能在同一时间内在不同的两个区县考办申请办理课程免考手续,否则一经汇总到市自考办将不予审核。
第六条需办理免考的考生在自学考试报名期间持本人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原件或毕业证书原件、成绩册等学籍证明材料到办理准考证的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自考办、助学园区)申请办理免考手续,并在考办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程免考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自考办、助学园区)进行初审。第七条一类助学考生在校正常学习期间,原则上不能在外省参加考试,其合格课程不能办理免考手续。第八条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自考办、助学园区)对考生填写的免考申请表进行初审后,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中旬前将免考材料寄送市考办;同时将免考数据上传至市考办。 第九条市考办在收到免考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公布在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交互平台上。第十条市考办将处理后的免考数据依次于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考试成绩下发时一并下发至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自考办、助学园区)。第十一条考生的课程免考结果由各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自考办、助学园区)向考生提供查询,市自考办不再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合格证》。第十二条在每次审核办理转、免考工作结束后由市自考办统一制作转、免考查询册并加盖公章分发给各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自考办、助学园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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