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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6-16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 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 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因此,楼顶属 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大家享有权利,也应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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