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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6-17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通过专家论证并采取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因压缩工期所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随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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