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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6-17
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三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1)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2)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所以参加网络继续教育考试及格后,由继续教育机构(即网校)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的登记,不用本人回原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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