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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6-18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是申请人向港口经营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经营港口业务的法律文书。根据国家有关港口经营管理的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为国际航线船舶 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3)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库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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