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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6-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东莞市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如下:
1. 病死:工人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造成死亡,属于工伤病死。
2. 一级伤残: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劳动者身体机能永久丧失或者功能丧失,从而使其生活自理能力减少50%以上。
3. 二级伤残: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劳动者身体机能永久丧失或者功能丧失,从而使其生活自理能力减少40%以上但不满50%。
4. 三级伤残: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劳动者身体机能永久丧失或者功能丧失,从而使其生活自理能力减少25%以上但不满40%。
5. 四级伤残: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劳动者身体机能永久丧失或者功能丧失,从而使其生活自理能力减少15%以上但不满25%。
6. 五级伤残: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劳动者身体机能永久丧失或者功能丧失,从而使其生活自理能力减少10%以上但不满15%。
7. 临时伤残: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劳动者身体机能暂时丧失或者功能丧失,治疗期满后恢复劳动能力的。以上为东莞市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具体鉴定由东莞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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