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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6-20
不需要。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年26号令)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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