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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6-21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法律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依据优势互补的原则,成立投标联合体,争取投标成功。
(4)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有一个是乙级资质,等级只能定为乙级。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借用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的名义取得中标人资格,造成中标后不能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现象的发生。
(5)如果是不同专业或承担的工作不一样的联合体组合,资质怎样认定 联合体各方必须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自分工,通过共同投标协议约定承担与各方资质范围对应的工作和责任,不得超出资质范围承担工作。每家单位都应当具备其分工所具备的相应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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