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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6-23
按照我国学界的通说,民法关于公序良俗的原则的规定,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只有那些不违背这个原则的民事习惯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同时,我们也可以得知,民事习惯只能在具体的司法审判过程中起着补充作用,而不能在民事习惯与具体的法律规定相悖时选择适用民事习惯。民事习惯要成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还需要法官对其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精神进行判断,而这种判断,是比较抽象的,如何确定一个相对具体的标准来对民事习惯做出判断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能够作为民事案件的裁判依据的民事习惯,应当符合以下两点要求:第一,在特定地区,该民事习惯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这种客观存在体现在其对该地区人们的现实生活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影响;第二,这种民事习惯在该地区得到了人们的普遍遵守,并且对这种民事习惯的遵守并不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作为保证的。第三,这种民事习惯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公平正义,合情合理的要求。第四,这种民事习惯在社会生活中对于争议的事项发挥着调整的作用,只有符合这几个条件的民事习惯才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