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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6-24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一)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50%。(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30%。(三)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20%。(四)兼有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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