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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6-28
有,没有取消。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死亡的工作人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享受定期补助。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遗属不再享受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一)父、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二)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三)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四)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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