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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6-30
失业保险在其满足失业条件后,并在失业前缴纳过失业保险的,可以去当地社保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
在其到达退休年龄后,就无法领取失业保险了。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扩展资料:《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后重新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应征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第十六条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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