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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7-01
不需要注销。
到了时间自己就作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也就是超过五年,还没有建设的,要重新报批,原有的作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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