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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教师资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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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7-07

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教师法》。

本法的基本精神是利用法律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的标准化管理,确保教师的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根据本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取得教师资格的相应学历是:(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学前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中等师范学校以上学历。(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 取得高中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校、职业高中文化课程、专业课程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师范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校、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学历。(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研究生或者本科学历。(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的,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水平和类别,分别具有高等教育、中等学校以上学历。没有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的公民,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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