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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7-08
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在京入户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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