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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兽屠宰证还有防疫证好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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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7-09

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一)《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三)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四)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第三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格式,制作《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国务院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制作《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负责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的统一编号,负责发放《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制作并发放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定点屠宰标志牌;负责发放《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制度,严格制作、保管、审核、发放手续。证、章、标志牌的发放情况要向上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的标志牌,应悬挂在企业门前显著位置,以便接受监督检查。第八条《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必须加盖发证单位印章方为有效。第九条生猪屠宰执法、屠宰技术、肉品检验人员证书必须用钢笔或毛笔填写。第十条严禁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定期审核,发现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当由发放单位收回其证、章、标志牌。第十二条发放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收取工本费。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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