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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7-11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你应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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