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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7-13
“非法行医”的具体表现主要为:(1)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2)有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疗业务;(3)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之后,从事医疗业务;(4)有执业证书但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医疗业务。
柳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仍然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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