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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举行一次法律知识竞赛,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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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7-15

设一等奖人数为X,二等奖为Y,三等奖为Z,则

(1)X+Y=3/4(X+Y+Z)

由(1)+(2)得

X+Y+Z+Y=3/4(X+Y+Z)+2/3(X+Y+Z)=17/12(X+Y+Z)

Y=5/12(X+Y+Z)

因此,二等奖人数占总数的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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