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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7-16
一、受理(一)申办人领取申请表和资料。
(二)申办人首次申请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房屋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4、卫生管理制度;5、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发《建设项目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填写《建设项目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补充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建设项目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卫生监督所审批证件办理科备案。工作时限:即时二、审核本岗位责任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审核人员,按照审查标准进行现场勘验审查。 符合审查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制作“建设项目审查认可书”,并通知建设单位,准予施工。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在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整改意见组织施工。审核人员将“中止审核”通知书交受理人员备案。申办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限30个工作日内整改。在此期间内申请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者按无证经营由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整改后经审核人员复验,合格者材料转复审人员;不合格者终结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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