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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筑工匠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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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7-23

1.实施规范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各乡镇(街道)应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农村建筑工匠的以下从业行为进行指导或监管,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

(1)与建房村民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2)施工现场有明确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并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3)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选用或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劝阻、拒绝;(4)配合做好房屋竣工验收工作;(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2. 创新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河南省农房建设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将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信息归集至信息系统,乡镇政府可将培训合格且有意愿在当地施工的农村建筑工匠名单在公示栏公布。农村建筑工匠逾期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原归集信息失效,因个人原因不再从事农房建设活动的,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注销归集信息。在信息系统中记录农村建筑工匠的优秀建房业绩和不良从业行为,逐步完善激励和惩戒措施。

3. 强化过程监管。对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将农村建筑工匠从业情况、房屋建设情况等录入信息系统。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农村建筑工匠,要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记,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按期改正的;(2)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导致房屋倒塌或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3)承建的农房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4)培训过程弄虚作假的;(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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