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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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7-24
(1)增值税: ①教师从事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技术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或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稿酬所得,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 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③个人转让著作权(含专家、学者授课收入),免征增值税。 ④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⑥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⑦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所得税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出租住房收取租金按20%税率减按10%征收。 ③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用唯一生活用房(住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④对个人获得曾宪粹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是为国务院部颁发的教育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⑥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⑦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所得到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教育费附加 ①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教育费附加免税。 ②自然人可以享受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的小微优惠,并可与其他优惠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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