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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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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7-24

第一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应当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

第二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由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第三条 经主管部门和拟聘学校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申报。允许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申报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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