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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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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7-24

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4.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5.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六)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七)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在产假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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