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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7-26
护土的权利与执业活动中的义务《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章权利和义务”中有规定。
《护士条例》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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